王伟律师亲办案例
杨某某、王某某贪污案
来源:王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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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粮油公司收粮后,在移库过程中发现短库而案发的案件。由于事隔多年,找出的四张票据是粮油公司经理通过查找可能存在问题而围绕着这个可能的判断进行侦查的案件,这样的案件是存在很大的风险的。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如何寻找案件的疑点和辩点成为重中之重。最终这个案件在二被告人均被羁押了五年多的情况下被判处二年和三年有期徒刑。

某粮油公司系负责国家粮食储备的国有公司,杨某某和王某某分别是粮油公司的会计和七号库的保管员。2006年6月,该粮库收购小麦,七号库就是在这一年从空库收满的。此后七号库再没有打开过,每年通过测算,该库一直没有亏库的记录。2011年,该粮油公司需要将粮库转移位置,在移库时,发现七号库短少十三万余公斤小麦。此后,粮油公司经理通过当年收购小麦的票据进行查找,认为是收购外地小麦出的问题,理由是收购外地小麦的其中四张票据在日期上有改动,认为该四张票据是假的。事件的事实被这样确定下来之后,粮油公司经理要求保管员和会计将短亏的小麦补出来。由于保管员王某某认为自己没有贪污,从而予以拒绝,因而案发。

这个案件从案发到最终的判决,历时五年多时间,杨某某和王某某也被羁押了五年多时间,先后经过了三次上诉,最终作出了判决。

该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和审查起诉,然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王伟律师接受该案委托时,已经是发回重审程序了。接受委托后,王伟律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了研究,发现有三个问题非常重要,一是票据修改的两个日期,证据只证明其中一个日期没有收购小麦,另一个日期没有提及,更没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二是指控的四张票据中有两个人的名字,其中一个之前卖过一车小麦,另一个没有出现过,而且此后这两个人又多次来出售小麦。不可能编造个假名字,事实上这个人后来又来过。三是在移库过程中管理混乱,造成小麦短库的可能性极大。

这些观点提出后,虽然没有直接得到认可,但对案件此后的走向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最终这个案件在刑法修正案九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对王某某作出了二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由于国家对错案追究制度掌握严格,一旦认定被告人无罪,对司法机关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和不能接受的,因而判决无罪的难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辩护的过程对于当事人来说,似乎并不重要,因为案件的结果才是他们所关注的。但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做的就是辩护的过程,通过辩护的过程去影响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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