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律师亲办案例
赵某某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案,程序漏洞决定辩护成败
来源:王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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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以非法生产硝酸铵作为爆炸物主原料的刑事案件,王伟律师在审判阶段担任从事生产环节的赵某某的辩护人。因该案涉及爆炸物多达二千一百多公斤,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公诉机关也建议对赵某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王伟律师找到了侦查程序上的问题,通过辩护,人民法院对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7年年初,谢某组织赵某某等二人在租赁的某宅院里生产硝酸铵爆炸物。程某某为某矿的负责人,因生产需要,通过联系,找到谢某某,购买硝酸铵爆炸物2190余公斤,于当天将爆炸物用箱式货车准备运输到矿上,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截获,因此案发。

王伟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件证据的关联性,发现在爆炸物的爆炸性送检和实验中存在程序性问题。围绕这个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送检程序不合法。1、未确定送检程序的负责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百二十一条的规定。2、在侦查机关固定证据时,由截获爆炸物的持有人将爆炸物自行取出10管放入纸箱中封存,但没有编号,并且送检的爆炸物是否来自于封存的纸箱,没有证据证明。3、从生产时使用的塑料箱上提取的残留物,采用检查程序提取,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字。4、残留物如何保管,也没有任何证据。二、鉴定程序不合法。1、理化检验报告没有关于数据的描述,仅称检材中有硝酸根离子和铵离子,没有说明含量的多少。我们知道,硝酸铵是化肥,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土壤里也存在大量的硝酸根离子和铵离子,甚至我们呼吸的空气中都会有这些成份,我们不能说土壤和空气都是爆炸物,所以,只有这些成份达到相当的浓度,才具有爆炸性,并且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十条也明确规定,需要对化验的成份和数据进行表述。2、理化实验报告和爆炸性实验报告均是一人签名,且没有提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明。

人民法院就这些问题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了一份情况说明。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某构成犯罪,作出了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判决结果。

程序合法是保证实体正确的关键。目前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对办案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是辩护律师从事程序辩护重要依据。辩护律师不仅要通过案件的事实来审查案件的定性、被告人是否参与了犯罪行为来提出辩护意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是否合法,也更应当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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